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
《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的通知》
(宁党办 〔2014〕60号)
(一)在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,根据招考名额和岗位资格条件、大学生退役士兵具体情况,每年确定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、招聘。
(二)各市、县(区)所属乡镇(街道)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,原则上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。
(三)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安置地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。
(四)退役大学生士兵及其家庭,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,优先保障。
(五)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,可以免修公共体育、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,直接获得学分;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、受到嘉奖,本人提出调整专业,在学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,允许其转入本校同批次专业;荣获三等功以上(含三等功)奖励的,原是专科生的,毕业后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;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,由所在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,统筹安排到自治区内其他高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。
(六)退役大学生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除国家限制行业外,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,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;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(七)自治区内大型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5%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,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大学生士兵。
(八)退役大学生士兵被行政、企(事)业单位录用的,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,服役年限计入工龄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政策措施
一、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,从我区入伍、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(含退役复学毕业生),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,同大学生村官等“三项目”人员共享15%的公务员招录计划。
二、自2018年起,自治区对由我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,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,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,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。
三、自2018年起,各市建立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增发制度,对所属辖区内参军入伍的大学本科生、专科生,分别按照不低于同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0%和30%的标准增发优待金,对毕业生可再提高20%的增发比例,所需经费由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负担。
四、在外省(区、市)就读的自治区籍大学生返乡应征,按照民兵参训误工补贴标准给予每人发放3天(往返时间和体检时间)误工补贴。
五、应征公民有拒绝、逃避征集行为的,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《兵役法》予以处罚,经济处罚额度按照当地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2倍执行,罚款上交本级财政,作为统筹应征入伍补助和优待经费的补充。
上述政策措施自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