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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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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十一章“法律责任”规定:

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可以处以罚款;

(一)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;

(二)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的;

(三)预备役人员拒绝、逃避参加者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。

有前款第(二)项行为,拒不改正的,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中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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